编辑: 人间点评 2014-10-16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许可科、各市场所 个体工商户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4.送达责任:将《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56号2.同1-2. 3.同1-2. 4.同1-1. 5.《个体工商户条例》

0002 变更

0003 注销

0004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 行政许可 XKSC0003 农民专业合作社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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