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10-16
皖质办函〔2017〕256号 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 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现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 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传达至各相关单位,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4日 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登记

(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锅炉.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办理使用登记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三)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四)车用气瓶.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六)变更登记.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

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可以一并办理,简化程序.

二、关于证件和牌照

(一)证件和牌照有效期.《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已经发放的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继续有效.

(二)使用登记证补发.《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尚未发放使用登记证的,登记机关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补发新格式的使用登记证.

(三)使用标志和牌照发放.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锅炉定期检验后的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签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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