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9-29
湖农发〔2018〕35号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加强市场 准入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农(林)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 为加快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切实加强准入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针对纳入 证照分离 5项行政审批事项,即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制定了《湖州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审批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湖州市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州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 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2.《湖州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 原种)审批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3.《湖州市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加强市场 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4.《湖州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加强市场 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5.《湖州市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6.《湖州市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湖州市农业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 湖州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湖州市 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一)A证: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B、C、D证: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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