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4-09-27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3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4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电费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电费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 包括 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方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方电厂机组的上网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电网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方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电厂建设期间所需电力以及大修机组所需电力. 3.1.5 根据售电方提供的电厂检修计划建议,统筹安排、平衡确定电厂的检修计划.对于受季节、气候等影响严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应尽量安排机组在发电低谷时期进行检修. 3.1.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方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1.7 根据政府权限部门规定,对售电方管理的电厂进行辅助服务与性能指标测评,并落实测评结果. 3.2 售电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电力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方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方统筹安排、平衡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方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电力行业内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月度、年度电力生产计划建议. 3.2.6 执行政府权限部门规定,参加电厂的辅助服务与性能指标测评,提高电厂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 3.2.7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并网方式、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4.1 并网方式:电厂并网电压等级为 千伏.通过 千伏 线路接至 千伏 变电所并网. 4.2 产权分界点设在:详见附件二. 4.3 设备维护管理责任范围:购电方、售电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如产权所有方将其电力设施委托另一方或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时,应另行签订《电力设施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5章 电力电量购销 5.1购电方以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按照同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确定当年的购电量计划.对于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购电方不应利用购电量计划限制其发电. 5.2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或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若购电方在执行年合同购电量计划发生偏离并预计偏离将超过5%时,应适时调整年合同购电量计划. 5.3 年累计上网电量及超额上网电量 5.3.1 年累计上网电量是指合同年度内电厂机组按调度指令正常出力形成的上网电量.年累计上网电量与第5.1条的年购电量计划之差为售电方年超额上网电量. 第6章 上网电价 6.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方电厂机组调试期的上网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方电厂机组商业运行期的上网电价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售电方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的量期的 第7章 电能计量 7.1 计量点 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分别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 (1)上网电量计量点) (2)用网电量计量点) 各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配置情况详见附件三. 7.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7.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包括其他采集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7.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 7.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1997). 如设有电能量远方终端(包括其他采集终端),其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01)的要求. 7.2.4 电能计量装置应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按规定进行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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