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09-24

(六)关于分汽(水、油)缸. 属于锅炉范围内的分汽(水、油)缸(包括容积小于30L或内直径小于150mm的分汽(水、油)缸),其设计制造和检验要求应当满足锅炉集箱或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分汽(水、油)缸应当由具备相应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企业制造并经制造监督检验,一般应随锅炉本体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以下简称《固容规》)适用范围的,也可单独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二、压力容器

(一)关于压力容器标准的符合性申明. 采用《固容规》1.10规定的协调标准之外的标准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制造单位提供设计文件符合《固容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并由制造单位将其汇总至产品出厂资料,具体格式由设计单位参考《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提供的比照表格式制订.比照内容应当包括《固容规》中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蓄能器、制冷用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等批量制造的产品,采用《固容规》1.10协调标准以外的产品标准(包括境外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设计、制造时,可根据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范围,按产品种类填写通用性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符合性申明中的 总图号 项填写 通用 .

(二)关于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标识. 《固容规》2.1.1(4)中材料可追溯信息化标识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由材料制造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根据本单位材料的实际情况或客户的需要确定,但一般应当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生产日期(发货日期或质证书签发日期)等内容.

(三)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和审定的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及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分析设计人员)不再需要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第六条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统称设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设计审批人员和分析设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其具备相应能力. 鉴定评审机构在鉴定评审时应当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和分析设计人员对标准规范理解能力和专业知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现场闭卷考试(试卷由题库生成)和每人不少于1小时的图纸分析答辩,还应当考核分析设计人员操作设计软件的能力.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的鉴定评审资料中应当包括设计审批人员或分析设计人员现场考试结果和具备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考试试卷和答辩记录由评审机构存档).设计单位在鉴定评审时提交上述人员已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培训考核结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对考核内容和结果进行确认,对能满足能力要求的可以采信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培训考核结果并将其列入鉴定评审报告的说明材料中.

(四)关于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的型式试验. 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真空绝热深冷容器(含应变强化容器)时,应当按照 《固容规》4.1.2规定,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的型式试验暂由经核准的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真空绝热罐体)项目的型式试验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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