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8-18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10年6月30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8月6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欧代表于2010年8月23日进行了磋商.在磋商过程中,欧盟代表就申请书中指控的补贴项目进行了解释和澄清,并就调查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向调查机关了解了情况.2010年8月26日,欧盟驻华代表团代表欧委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立案前磋商的书面意见. 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代表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99.35%、98.94%和98.73%,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10年8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请其通知欧盟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版本、登记应诉表格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了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荷兰政府、法国政府、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和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参加反补贴调查.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0年9月30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荷兰政府和法国政府发出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要求欧盟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对于政府答卷,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指出,希望欧盟能够代表其自身和成员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统一提交完整的答卷.2010年10月15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政府答卷的书面申请,申请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期限延长14日.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欧盟的延期申请.2010年11月19日,欧盟驻华代表团第二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政府答卷的书面申请,申请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期限延长8日.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欧盟提交政府答卷的截止日期延长7日.2010年11月25日,欧盟驻华代表团第三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政府答卷的申请,申请将政府答卷法国政府涉及的部分附件提交截止日期延长至2010年12月13日.经审查,在确认该部分附件内容的前提下,调查机关同意接受该申请.2010年11月26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包含欧盟和荷兰政府答卷在内的政府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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