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4-08-16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 实施细则 2004年2月24日关于发布《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4〕09号)

1 总则 1.

1 为了做好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用酒精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酒精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话:010-68057559 传真:010-68054904 负责人: 王延才 联系人:赵建华、唐小雨(010-6857559)、李传林(010-68396514)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取样品送附件1中所批准的任一个检验单位检验.

3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见附件2);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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