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4-07-22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凡被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被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拆迁人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征收房屋结构等级及补偿标准见附件. 3.凡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在拆迁安置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建筑或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安置办法

(一)拆迁安置方式: 应拆除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其安置地新建房屋亦由被拆迁人自行修建.

(二)宅基地安置要求: 1.被拆迁人安置宅基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只能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建规划、村庄规划前提下,自行选址并依法提出申请,经村、组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建房. 2.宅基地安置面积标准 ①占用水田建房不得超过130O;

②占用旱土和园地不得超过140O;

③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60O.

(三)安置新建房屋建设要求及手续办理: 1.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O奖励,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O的奖励. 2.凡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自行拆除房屋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奖励. 3.对违反政策,无视公告规定要求,拒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拖延办理手续,不按时搬迁腾地的被拆迁人,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拆迁)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限期腾地(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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