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06-26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1971民初24231号 东莞市万江冠鑫厨具通风设备厂、喻季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钢之旺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江冠鑫厨具通风设备厂、喻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1民初24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东莞市万江冠鑫厨具通风设备厂、喻季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钢之旺不锈钢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2015年12月尚欠的货款123181元及违约金(以123181元为本金,按每月3%的标准自2016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本金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3.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万江冠鑫厨具通风设备厂、喻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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