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4-06-08
附件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

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八条 评审员取证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

(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 第九条 取得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可以被不同的资质认定部门所使用.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其他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的评审员. 第十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公布评审员信息,并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