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4-06-08
SFI-2018-0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总价)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2018年版 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等成果文件,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而成.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共计10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包干范围、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词语含义、承诺以及合同订立与生效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结合本工程实际,在协议书有横道线的地方,对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描述;

或在协议书有可选项的地方,作单项或多项勾选进行相应确定,其中,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格包干范围等条款,关于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当事人可在有横道线中作相应功能描述,指出本工程所需要实现的功能,或作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与工程量描述,或勾选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填写对应工程量;

关于包干范围及包干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可在有横道线中作相应描述,或勾选相应选项进行确定.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参考国际通用合同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合同范本,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双方谈判、协商,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以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

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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