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6-01
附件 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常办发〔2013〕3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岗位实际,以符合条件的企业为主体,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为主要方法,对企业内技能人才进行客观评价,并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是指以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选定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评价单位,评估认定一批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突出的示范单位,培养一批符合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推动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章 评价对象范围 第四条 企业内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要求的从业人员均可参评.参评人员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工作岗位一致. 第五条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并且属于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职业(工种)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辅助性职业(工种),都可作为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全国、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办法范围. 第六条 参评等级包括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原则上应逐级申报.对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因历史原因未获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高级工职业资格考核;

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劳动者,经企业认定,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核;

对获得市级以上 劳动模范 、 五一劳动奖章 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六个方面. 1.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试题可采取从题库抽取、题库调整、自主命题等多种形式. 2.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价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工作效率、产品质量.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评价,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总结,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可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与本职业、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考核试题可采取从题库抽取、题库调整、自主命题等多种形式. 5.论文答辩.技师、高级技师须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由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小组组织进行. 6.综合评审.技师、高级技师须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