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4-05-15
ZJZW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 ZJZW/ 2T02.

12.09-2015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规程 XX-XX-XX发布 XX-XX-XX实施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 前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是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服务项目之一.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由镇江市民政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朱晓燕、梁芳 本规程于XX年XX月XX日发布,于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镇江市区行政区划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援引的主要依据、承办窗口、获取的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重要提示,并对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提醒.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办理.

2 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 许可 JS110000MZ-XK-0002-02

3 本办理规程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4 承办窗口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民政局21A、21B窗口(长江路33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咨询

电话:0511-88983053 投诉

电话:0511-88983011 查询网站地址:行政服务中心网站http://zjzwfwb.gov.cn;

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zhenjiang.gov.cn

5 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条件: 5.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非直接登记类民非单位变更,要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书. 5.2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5.2.1 应: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理事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a) 变更名称;

b) 变更住所;

c)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d)变更开办资金;

e)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f)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g)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5.2.2 不应: 无6申请材料 6.1变更名称: 6.1.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份数:1 (原件或复印件) (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1.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份数:3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1.4《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份数:3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1.5修改后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本单位印章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份数:3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2 变更住所: 6.2.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份数:1 (原件或复印件) (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2.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份数:3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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