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4-05-12
成都市新都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机构(校验)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校验

2、办理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发证

6、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收费

7、窗口

电话:89396651

8、投诉

电话:89396999

二、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八条.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

(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八)《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九)《消毒管理办法》.

(十)《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一)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十三)《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规定》(川卫医发[1995]第048号). (十四)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285号). (十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 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16〕23号). (十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卫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卫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查勘,并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材料 所提交资料均应为A4纸,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资料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一)医院、卫生院校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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