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04-12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浑南市监工商行罚决字〔

2017 〕0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郑胜杰 身份证号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并冒用厂名、厂址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无照经营违法所得13150元;

无照经营罚款30000元,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所得2240元;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罚款(13440*40%)=5376元,罚没款合计50766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 8月23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浑南市监工商行罚决字〔2017〕030号 姓名:郑胜杰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36 住址: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同心村上郑湾2组4号 身份证号: 2017年7月25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指派二名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街道下泉村村北一库房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处是当事人经销吸油烟机存放货物的场所,当事人郑胜杰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

同时发现当事人在吸油烟机外包装上喷印他人厂名、厂址,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2017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安姆大厦B座702室对当事人郑胜杰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郑胜杰从2016年11月开始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街道下泉村村北租一库房用于存放、经销吸油烟机,当事人经销吸油烟机未取得营业执照.在此期间,

(一)、当事人以每台150元的价格从佛山市顺德区千森电器有限公司购进"香港西门子"牌吸油烟机500台;

以每台50元的价格从佛山市顺德区千森电器有限公司购进"亚帝思"牌吸油烟机547台;

至查获时,以每台170元的价格销售佛山市顺德区千森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港西门子"牌吸油烟机350台,以每台65元的价格销售佛山市顺德区千森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亚帝思"牌吸油烟机410台,以上营业额86150元,获利13150元;

(二)、当事人以每台350元的价格从珠海市时尚华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的吸油烟机80台;

以每台350元的价格从中山市东凤镇川唯电器厂购进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的吸油烟机83台,在其租用的库房内擅自将佛山市顺德区千森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新基工业区昌业二横路2号)的字样喷印在其购入的无厂名、厂址的吸油烟机的外包装上进行销售.截止被查获,共喷印32台,以每台420远的价格销售32台,以上货值59290元,获利224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情况;

(四)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及获利情况;

(五)现场拍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无照销售商品和喷印他人厂名、厂址的事实;

(六)当事人销售商品的凭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销售商品并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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