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4-03-29

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用,其人员数量除应当满足相应资源条件外,还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同一制造单位的同一制造地址,制造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起重机械,其资源条件允许共享.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应当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等附件. 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与附件中要求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保险. 第十九条 A1级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分包. A

2、B、C级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所分包的工作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并且纳入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分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 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所分包的工作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并且纳入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钢材预处理分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组织和职责权限;

(三)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四)安装、拆卸程序和要求;

(五)吊装方案;

(六)试验方案和试验要求.

(七)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 安装方案应当经工艺控制系统责任人审核,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A1级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申请A

2、B、C级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向其制造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 申请安装许可,申请单位应当向其安装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A

2、B、C级制造许可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应当分别向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申请取得《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许可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行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