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4-03-24 |
3.2车辆修理 3.2.1车辆出险后,采购人可选择在洽商双方共同确定的任意修理厂(一类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 3.2.2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原厂配件. 3.2.3受损车辆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采购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由采购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3.3索赔材料递交 3.3.1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3.3.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3.4支付抢救费用 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3.5拖车救援服务 3.5.1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 3.5.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采购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5.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3.6提供无偿的法律救援服务.如采购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时,提出法律援助要求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为处理.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律师费用由承保供应商支付或追偿. 3.7理赔相关费用赔偿.采购人被保险车辆赔案中的理赔相关费用(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等),由承保供应商负责赔偿. 3.8提供大额损失,预付赔款服务.对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案,采购人发生大额损失需要预付赔款的,应由承保供应商先行预付赔款. 3.9 承诺针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承保的保费计算时,自主核保系数按同等条件下最优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