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3-21

3.2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 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8 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9 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

3.10 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4、其它 4.1 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4.2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4.3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4 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 B 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函 (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文本 (5)响应文件 5.2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供货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前,按磋商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6.2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7.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7.3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9、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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