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谈判过程中产生的修改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一样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6 以上所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书面形式是指以任何手写的、打印或印刷的方式、包括电报和传真、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7.7 为使谈判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日期,但至少应当在提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1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