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01-31

9 000 000元、利息(含复利)317 553.45元.经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正品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腾安公司、张平共同辩称,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的陈述基本属实,被告腾安公司、张平要求和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何伟辩称,对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何伟希望通知其他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1日,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贷款人,甲方)与被告正品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

000 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用途为购货,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40%,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次年的1月1日调整,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按月结付利息,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和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等内容.同日,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抵押权人,甲方)与被告腾安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腾安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主车间【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789367号】、锅炉房【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799513号】、原料库【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799639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1月11日,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债权人,甲方)与被告李晓红、刘莉、张瑾彦、李祥芳、王亚明、张平、何伟(保证人,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甲方与债务人即被告正品公司在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2月22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13

000 000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内容.同日,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债权人,甲方)与被告腾安公司(保证人,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甲方与债务人即被告正品公司在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2月22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

13 000 000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内容. 2017年1月13日,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向被告正品公司发放了贷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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