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4-01-0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 交通网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网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东莞、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9年4月我厅以《关于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东莞至惠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190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现工程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其中正线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约61.2公里,占原线路全长的62.1%,超过30%;

设计行车速度由140公里/小时变更为200公里/小时,超过50公里/小时;

取消扩建穗莞深城际铁路鱼珠(三溪)停车场和麻涌车辆段,客运北站停车场变更为惠州北动车运用所. 变更后工程起于佛莞城际望洪站,经东莞市道颉⒛铣恰⒍恰㈠疾健⑺缮胶⒋罄省⒊F健⑿桓谝约盎葜菔辛ち帧⒊陆⒒莼贰⒒莩堑日(区),终于惠州大道惠州客运北站,正线全长99.841公里.全线新建车站17座、动车运用所1座、综合维修车间1处、综合维修工区1处、牵引变电所3座,设计行车速度200公里/小时.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粤环审〔2009〕190号要求和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按照变更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在建设、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的噪声、振动等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集中区等噪声、振动敏感建筑物.

(二)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应严格按照《关于报送对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穿越东深供水渠饮用水源保护区意见的函》(东府办函〔2014〕524号)及报告书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施工船舶配备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设施及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应急设备.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水体桥梁路段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将地面径流引至敏感水体外处理后排放.动车运用所产生的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后纳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排放.各类废水不得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Ⅰ、Ⅱ类水体排放.

(三)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取土场、弃土场的选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合理划定施工线路,控制施工范围,缩短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和景观恢复,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确保沿线生态环境安全. 对涉及惠州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黄旗山市级森林公园的路段,应严格按照《关于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穿越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线路方案的批复》(粤建城函〔2015〕1322号)及《关于报送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穿越东莞市黄旗山城市公园意见的函》(东府办函〔2014〕523号)要求,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并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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