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3-10-02 |
(一)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二)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三)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是指按照现行《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规定的居民供暖价格.
(四)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五)既有居住建筑是指在2010年1月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六)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1997年7月发布)建造的居住建筑.
(七)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4年6月发布、2006年11月修编)建造的居住建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