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08-25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式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

可按户设置信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

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的规定取值.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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