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8-02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安办〔2019〕47号 关于印发危化品等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要点的通知 各市(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各专业小组和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园林和绿化局等部门梳理,现将危化品等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明查暗访相关要求,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2.冶金工贸(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3.环保固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6.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7.农业机械(渔业生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8.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9.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0.文化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1.教育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3.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4.电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5.民爆物品与船舶修造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6.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7.养老护理与救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 附件1 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3)超出许可范围、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25)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26)未按要求开展本质安全设计诊断的. (27)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实施动火作业提级管理,未在安全区域划定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的. (28)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9)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 (30)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31)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32)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33)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35)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36)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是否化工或安全专业,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高危工艺操作人员是否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7)易燃易爆区域内设置控制室、休息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38)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 (39)未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的,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作业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的. (40)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及器材,并开展演练的. (41)企业未按照《苏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风险辨识,列出风险清单,隐患清单;

是否标示风险分布四色图的. (42)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源长制,未开展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未建成二道门并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 附件2 冶金工贸(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非煤矿山.(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2)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3)是否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制度.(4)是否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5)井下运送人员车辆是否经安全检测检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6)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7)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是否保存完好,井上井下对照图是否按规定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8)是否按规定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9)是否严格落实入井考勤制度,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10)民爆器材库是否存在违规、超量和混存现象.(11)是否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是否定期组织演练.(12)矿井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可靠,避灾线路是否清晰.(13)提升系统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运行管理是否到位,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测检验.(14)是否对钢丝绳从购买申请、审批、检查、检测、报废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15)是否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是否良好、是否进行反风试验,通风管理是否到位.(16)地表水灾、井下水害、火灾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并下排水设备是否满足要求,雨期是否落实防汛措施.(17)顶板边帮是否稳固,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18)采空区管理是否到位,地压监测措施是否落实,地表塌陷区是否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及阻隔人员进入的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按要求进行封堵.

(二)粉尘涉爆 (1)安全管理方面.1.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2.是否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掌握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2)建构筑物方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是否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3)除尘系统方面.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是否存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4.除尘系统有无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4)防火防爆方面.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包括灭火设备). (5)有限空间方面.1.是否对除尘设施设备有限空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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