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3-07-02
寿环审表字【2017】43号 审批意见: 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行政处罚集体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对《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00万m2塑钢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批复如下:

1、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寿光市田柳镇工业北路以南、工业三路以西,项目总投资1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项目新建厂房建筑面积30100m2,其中生产车间4座、原料库4座、成品库4座、研发中心1座、综合楼1座及其他附属设施;

项目购置焊机、锯床等相关生产设备440台(套);

原材料:玻璃、塑钢、钢衬、密封胶、其他零件;

生产工艺流程:切割-裁口-铣水槽-铆钢衬-穿毛条-焊接-组装-包装;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0万m2塑钢门窗项目的生产能力.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2、做好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工作,工程开挖应避开雨季;

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施工扬尘,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并及时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止物料洒落的措施;

及时对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施工期间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

施工扬尘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

3、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无害化、稳定化沉淀处理)和切割、清洗废水一起排入新龙集团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用于化盐、电厂),不外排;

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附近的雨水管道;

落实废水收集和输送、处理过程中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

4、项目建成后,采用(电能)空调取暖和乘凉,生产用热全部用电,不得新建燃煤(燃油)锅炉;

项目在焊接、机加工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通风等有效措施,确保外排废气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选用低噪音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物隔音、采用吸声材料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

6、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统一处理;

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收集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

生产中若发现本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

8、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9、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我局备案. 公章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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