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6-13
隆食药监发〔2017〕10号 签发人:罗致 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行政处罚和监督抽检结果的情况公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检查情况的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的批示,现将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一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和监督抽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

1、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一期);

2、隆昌县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公开表(第一期). 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31日 抄送:陈三局长,张勇书记,李萍主任,尹忠县长,谢守涛主席, 于进川常务副县长,周勇常委,梁虹副县长,王昭夏书记, 黄焕燃部长、市局各科室. 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31日印发 附件1: 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第一期) 公布时间:2017年1月31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隆生)食药监食罚[2017]1号 四川省隆昌丰宴酒厂生产经营标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四川省隆昌丰宴酒厂 无 曾良宾 接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消费质量报社《关于 丰宴牌泸醇原浆酒涉嫌虚假标识和未按国家标准标示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情况 反映的函》,2016年12月5日,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四川省隆昌丰宴酒厂核实相关情况. 经查,该厂一共生产了150件标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丰宴牌泸醇原浆酒,生产成本45.00元/件,销售价48.00元/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200.00元.该厂对涉案的丰宴牌泸醇原浆酒进行了召回,共召回110件,剩余40件已无法召回,违法所得1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

(八)项的规定,予以没收涉案食品标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没款共计1620.00元. 主动履行,2017年1月18日 隆昌县食药监局,2017年1月12日2(隆龙)食药监食罚[2017]1号 刘隆俊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刘隆俊 无无2016年10月28日,县食药监局委托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刘隆俊2016年10月20日生产的10.00元/L和30.00元/L的散装白酒进行随机抽样.经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该两种散装白酒均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刘隆俊于2016年10月20日生产的零售价格为10.00元/L的散装白酒共100L,销售100L,利润为1.00元/L,货值金额1000.00元,获利100.00元;

零售价30.00元/L的散装白酒共生产100L,销售100L,利润为5.00元/L,货值金额3000.00元,获利500元;

上述两种白酒货值金额共计4000.00元,共计违法所得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四川省行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

(八)项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没款共计15600.00元. 主动履行,2017年1月19日 隆昌县食药监局,2017年1月19日3(隆渔)食药监食罚[2017]1号 隆昌县渔箭镇中心学校(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隆昌县渔箭镇中心学校(学校食堂) 无 代高坤 2016年9月1日,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隆昌县渔箭镇中心学校(学校食堂)所使用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验,经隆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菜籽油的检测项目过氧化值检测结果0.29g/100g,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规定和要求. 经查,该批次菜籽油是从内江市 里裕江 植物油加工厂购进,共购进了100斤,购进价格5.50元/斤,该批菜籽油至抽检时只余30斤,学校食堂全部使用在为学校教师职工及学生炒菜,货值金额共计5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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