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710-2008 代替GB12710-1991 焦化安全规程2008-12-23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4 5厂址、厂区和厂房

7 6消防设施

12 7 电气设施

13 8化工装置

18 9 备煤

23 10 炼焦

27 11 煤气净化

34 12粗苯加工

42 13 焦油加工

45 14 焦炉煤气制甲醇

48 15 油品、酸、碱装卸与运输

50 16 检修

52 17 工业卫生

5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言GB 12710―1991《焦化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2710―1991《焦化安全规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范围:增加因工艺及技术的不断改进,一些新技术、新设备的处理方法. 规范性引用文件,全面增修所引用标准. 术语和定义:依据标准导则增加,共增加14条. 基本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三同时、培训、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条款,对后面章节出现的共性问题,也归入此章. 厂址、厂区和厂房:该章各节各条款变动较大,基本都进行了增修.如焦化厂厂址的布置;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

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等均依据相关标准全面进行调整. 电气设施:对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作业场所的照度重新进行划分;

增加电缆、电缆沟等内容. 化工装置:对储槽的布置、防火间距,储槽防火堤的要求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增修. 炼焦:增加固定煤塔式捣固装煤、干熄焦等内容;

对焦炉机械的各条款采用标准术语. 煤气净化:增加对鼓风机房的要求;

增加鼓风机各种联锁;

对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煤气含氧量进行调整;

增加H.P.E法、氨水(A―S)法,真空碳酸盐法脱硫等内容. 粗苯加工:提高对苯类储槽的要求,增加苯加氢装置内火炬的设置要求. 焦油加工:增加酚盐的二氧化碳分解和苛化生产内容. 焦炉煤气制甲醇:整章增加,分4节共23条. 检修:增加吊装、动土、焦炉热修作业等内容. 工业卫生:对作业场所中粉尘和有毒气体浓度、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等进行全面调整;

增加防射线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钢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梁治学、蔡承祜、王奇、李国保、蔡啸岭、孙风江、王先华、高成风、沈素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2710―1991. 焦化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性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使用和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本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7231 工业铁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低倍数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设计水位 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洪灾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并推算出该标准时的最高水位为设计水位. 3.2 内涝水位 在地势低洼处,由于区外径流浸入或暴雨期间雨期间雨水汇集而无法及时排泄造成积水叫内涝;

或因厂区附近的河流在大汛期间不能通畅地向下游河道排泄而造成河水上涨,此时的地面积水或河道水面的水位称为内涝水位. 3.3 频率风向 在一定时间内某风向所发生的次,以百分数表示. 3.4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5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6 非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7 火灾危险场所 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8 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3.9 可靠隔断装置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被隔断介质不泄露到隔断区或功能的装置. 3.10 改良蒽醌二硫酸钠法脱硫 以碳酸钠为碱源,以蒽醌二硫酸钠、偏钒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简称ADA法脱硫) 3.11 TAKAHAX―HIROAX法脱硫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1,4蒽醌二硫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其废液处理采用湿式氧化法(简称T―H法脱硫). 3.12 H.P.F法脱硫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醌、钴、铁的复合物)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 3.13 氨水法脱硫 采用含氨水溶液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也称氨硫联合洗涤(A―S)法脱硫. 3.14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 以碳酸钠或碳酸钾溶液为吸收剂的脱硫方法.

4 基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苯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3 焦化主体设施、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事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事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经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4.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7 对焦化作业人员,第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险体检,体检结果记入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理岗位,并妥善安置. 4.8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9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0 企业对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11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4.12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可能散发或泄漏甲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4.13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 4.14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4.15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型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4.16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4.17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18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19 不应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4.20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高温、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4.21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薄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4.22 焦炉煤气制甲醇各区域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4.23 焦化企业的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 4.24 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 6222的相关规定. 5厂址、厂区和厂房 5.1 厂址选择 5.1.1 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5.1.2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1.3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d) 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

e) 爆破危险范围内;

f) 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g)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

h)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i) 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5.2 厂区布置 5.2.1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段,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5.2.2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千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5.2.3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距,不应小于50m. 5.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5.2.5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

50414、GB50160的规定. 5.2.6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 不设提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b) 设提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5.2.8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9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5.2.10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5.3 厂房建筑 5.3.1 焦化成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备煤 炼焦 煤气净化 粗苯加工 焦油加工 甲醇 甲 焦炉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侧入式焦炉烟道走廊 焦炉煤气鼓风机室、轻吡啶生产厂房、粗苯产品回流泵房、溶剂泵房(轻苯/粗苯作萃取剂)、苯类产品泵房(分开布置) 油水分离器厂房、精苯蒸馏泵房、精苯、硫酸洗涤泵房、精苯油库泵房、油槽车清洗泵房、加氢泵房、循环气体压缩机房 吡啶精制泵房、吡啶产品装桶和仓库、吡啶蒸馏真空泵房 压缩厂房、甲醇合成(泵房)、甲醇精馏(泵房)罐区泵房 乙 干熄焦液氨室 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蒸氨脱硫泵房、硫磺包装设施及硫磺库,硫磺切片机室、硫磺仓库、硫浆离心和过滤及溶硫厂房、硫磺排放冷却厂房、硫泡沫槽和浆液离心机废液浓缩厂房 古马隆树脂馏分蒸馏闪蒸厂房、树脂馏分油洗涤厂房、树脂聚合装置厂房、树脂制片包装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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