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4-28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容桂分局 顺市监(容)案公【2018】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容罚字〔2017〕28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名称 佛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440606688619038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德雄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文海中路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0日生产了一批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300B 230W 220V~50Hz),该批吸油烟机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为:本次质量监督检验共检18项,所检项目中有3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

根据《顺德区吸油烟机质量监督检验细则》的判定原则,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不符合项目: 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空气性能,详见《检验报告》编号为No:DQ1602449.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0日生产上述吸油烟机共计**台,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知道上述吸油烟机是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除用于检验的样本**台外,其余**台(包括封存于当事人仓库的备样**台)已全部拆解.上述吸油烟机出厂价每台为**元/台,没有销售出去,没有获利,该批产品货值总金额为4500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吸油烟机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但当事人生产的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300B 230W 220V~50Hz)经检验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以及GB/T 17713-2011《吸油烟机》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适用一般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7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年5月2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罚字〔2017〕285号 当事人:佛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陈德雄;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文海中路3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68861903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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