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4-14
联合国ST/SG/AC.

10/38/Add.1 秘书处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and French 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 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 专家委员会第五届会议报告 2010年12月10日,日内瓦 增编 附件一 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ST/SG/AC.10/1/Rev.16)的修改 第1.1章 插入新的1.1.1.7和1.1.1.8小节如下: 1.1.1.7 标准的适用 在要求适用一项标准的情况下,如果该标准与本规章之间有任何冲突,本规章优先. 1.1.1.8 用作冷却剂或空气调节剂的危险货物的运输 仅有窒息作用的危险货物(通常在大气中稀释或替代氧气),在运输装置中用作冷却或空调目的,只需符合第5.5.3节的规定. . 第1.2章1.2.1 在 散装货箱 定义的结尾处加上 软体散货箱 (FBCs). 1.2.1 在 压力贮器 的定义中,将 和气瓶捆包 改为 、气瓶捆包和救助压力贮器 . 1.2.1 增加以下新的定义: 净爆炸质量 (NEM),指爆炸物质的总质量,不包括容器、外壳等.(常用净爆炸数量(NEQ)、净爆炸内装物(NEC),或净爆炸重量(NEW)等术语表达同样的意义.);

救助压力贮器 ,指一种水容量不超过1,000升的压力贮器,用于盛装和运输损坏的、有缺陷的、泄漏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压力贮器,以便回收处理;

. 第1.4章1.4.1 新增加一段1.4.1.4如下: 1.4.1.4 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 UN 2908和UN 2909的例外包件;

UN 2910和UN 2911放射性活度值不超过A2的例外包件;

和UN

2912 LSA-I和UN

2913 SCO-I. . 1.4.3 修改如下: 1.4.3 对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的规定 1.4.3.1 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 定义 1.4.3.1.1 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是有可能被滥用于制造恐怖主义事件,从而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如大规模伤亡或大规模破坏,特别是第7类货物,有可能造成大规模社会、经济破坏. 1.4.3.1.2 下表1.4.1列出了第7类之外,其他类别和项下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指示性清单. [原表1.4.1和原注,但删掉引文和第7类的条文] 1.4.3.1.3 对第7类危险货物而言,有严重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是指单一包件的放射性活度安全运输阀值等于或大于3,000 A2(也见2.7.2.2.1),以下放射性核素除外,其安全运输阀值见下表1.4.2. 表1.4.2 具体放射性核素的安全运输阀值 元素 放射性核素 安全运输阀值(TBq) 镅Am-241 0.6 金Au-198

2 镉Cd-109

200 锎Cf-252 0.2 锔Cm-244 0.5 钴Co-57

7 钴Co-60 0.3 铯Cs-137

1 铁Fe-55

8000 锗Ge-68

7 钆Gd-153

10 铱Ir-192 0.8 镍Ni-63

600 钯Pd-103

900 钷Pm-147

400 钋Po-210 0.6 钚Pu-238 0.6 钚Pu-239 0.6 镭Ra-226 0.4 钌Ru-106

3 硒Se-75

2 锶Sr-90

10 铊Tl-204

200 铥Tm-170

200 镱Yb-169

3 1.4.3.1.4 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可通过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或超过运输安全阀值,将每一放射性核素的活性比值相加,再除以该放射性核素的运输安全阀值.如各分数之和小于1,则尚未达到也未超过该混合物的放射性阀值. 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i = 包件中存在的放射性核素i的活度(TBq) Ti = 放射性核素i的运输安全阀值(TBq). 1.4.3.1.5 当放射性物质具有其他类别或项下的次要危险时,还必须考虑到表1.4.1中的标准(另见1.5.5.1). 1.4.3.2 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的具体安全规定 1.4.3.2.1 [原1.4.3.1, 删去最后一句] 1.4.3.2.2 安全计划 1.4.3.2.2.1 从事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发货人和其他人(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人)(见1.4.3.1),应采取、执行和遵守至少达到第1.4.3.2.2.2中规定要点的安全计划. 1.4.3.2.2.2 [原1.4.3.2.2] 1.4.3.2.3 [原1.4.3.2.3, 做以下修改:脚注1, 将 IAEACIRC 改为 INFCIRC .脚注2, 将 IAEACIRC 改为 INFCIRC ,删去最后一句]. . 第2.0章2.0.2.5 第一句开头加上: 符合本规章分类标准的 . 2.0.2.9 改为: 符合本规章分类标准的混合物或溶液,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列出名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货物组成,应给予能够最准确说明混合物或溶液正式运输名称、说明、危险类别或项、次要危险性和包装类别的条目. 第2.1章2.1.1.1(b) 结尾处加上: (见2.1.3.6) . 2.1.1.4(f) 极端不敏感起爆物质 改为 极端不敏感物质 . 2.1.2.1.1 表中配装组N的说明改为: 只含有极端不敏感物质的物品 2.1.3.6 增加新的2.1.3.6.4如下: 2.1.3.6.4 将三件未包装的物品,以其自身的点火或起爆手段,或借助外部手段,对每一件物品按其设计方式单独启动,如满足以下试验标准,该物品可排除于第一类之外: 无任何外部表面温度超过65℃.温度瞬间上升达到200℃属可接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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