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3-03-31

四、评审程序与内容 16.成立磋商小组 16.1.磋商由采购人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 16.2.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17.竞争性磋商的审查 17.1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每一份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所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应有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行政公章,而没有或部分没有签字和加盖行政公章的;

或加盖的公章为非行政公章的;

响应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而响应文件中无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响应文件中复印件不清楚者视为本复印件无效的;

(2) 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实际不符且没有提供有效技术资料进行说明的,或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

(3)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等不一致的;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5)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6)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被视为无效其它条款的;

(8)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磋商的;

(9)在参与磋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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