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2-28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监良案公[2015]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5]第11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戴振广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顺德区大良同晖路十一街2号首层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 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商标注册号:第3244763号,申请日期:2002年7月17日,注册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黄酒、料酒、酒(利口酒).

当事人销售的葡萄酒外包装上标示有 GRAETWALL 、 GREATWINE 字样,上述字样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相似,两者的商标图案基本相同,两者都是由相同数量的英文单词组成,而且英文单词的排列位置近似,两者之间仅为单纯的某两个英文单词位置互换和某个英文单词替换,不足以产生显著性的影响,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 当事人交待,上述外包装上标示有 GRAETWALL 、 GREATWINE 字样的葡萄酒是当事人在2015年2月购进的,是由一些外面上门推销的销售人员向当事人送货上门销售的,当事人看上述的葡萄酒的包装与 长城 牌子的葡萄酒外包装很相似而且价钱便宜,所以就购进了,采购时都是没有相关单据和发票的,也没有签采购协议和采购合同.其中:

1、当事人购买了标示有 GRAETWALL 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采购价格是25元/瓶,销售价格为32元/瓶;

2、当事人购买了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采购价格是33元/瓶,销售价格为43元/瓶;

按照上述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上述待销的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合共货值15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4瓶葡萄酒后就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从进货到我局到该店检查止,当事人暂未售出上述的葡萄酒. 假冒伪劣 商品名称及数量 标有 GRAETWALL 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标有 GRAETWALL 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

二、罚款肆佰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7.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7.10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5〕113号 当事人:戴振广(顺德区大良彬炫烟酒杂货店负责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身份证 身份证的编号: 住所: 经营者:戴振广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2015年5月5日,我局依法对位于顺德区大良同晖路十一街2号首层的顺德区大良彬炫烟酒杂货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等零售经营活动.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物品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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