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07-31
《住宅建筑规范》 (征求意见稿) 《住宅建筑规范》编制组 二五年三月十日 《住宅建筑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一、编制说明02

二、条文

1 总则04

2 术语05

3 基本规定08

4 外部环境09

5 建筑12

6 结构15

7 室内环境17

8 设备19

9 防火与疏散22

10 节能27

11 使用与维护31

三、征求意见汇总表32 《住宅建筑规范》编制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技术要求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技术要求都是既适用于住宅也适用于其他建筑,针对性不强、也很难明确住宅建筑特点和要求,同时还有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经成为社会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要求也越来越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于住宅建筑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为住宅建筑确定统一的基本技术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为满足广大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消费者的需要,尽快组织编制一部全文强制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宅建筑规范》是非常必要和也是十分重要的.该《规范》以中央提出的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为契机,力图以住宅为突破口,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从住宅的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提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它体现了与国外技术法规相同的特点.这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做的一次探索,也是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和发展一项重要工作.

二、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1、全文强制.

2、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涉及内外部环境、基础、结构、功能、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等各领域的技术要求.

3、体现性能化原则,主要规定住宅建设在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

4、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在系统完成《住宅建筑规范》有关内容的同时,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

5、内容上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地位上应当高于现行标准.其规定可以是现行标准的要求,也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涵盖现行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尽量避免与现有标准和强制性条文产生矛盾,必要时,应当提出对现行标准修改的建议.

三、使用的对象 《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做到适用、经济、美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基本要求. 实施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

当与住宅有关的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5 遵守本规范不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术语 2.1 一般规定 2.1.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2 外部环境 2.2.1 配建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2.2 无障碍 barrier-free 适合老年人、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措施. 2.2.3 绿地 green space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可以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2.4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2.5 绿地率 green space ratio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2.3 建筑 2.3.1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3.2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3.3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3.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3.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4 结构 2.4.1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的目的使用的时期. 2.4.2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4.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4.4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反应的因素,例如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 2.4.5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4.6 地基 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4.7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4.8 抗震措施 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4.9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或部件. 2.5 设备 2.5.1 水源热泵 water-source heat pump 以水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水/水热泵、水/空气热泵等形式. 2.6 防火与疏散 2.6.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6.2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6.3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由底部超过300m2的营业性场所及上部住宅部分组成的建筑综合体. 2.6.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6.5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性能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应有利于避免有害气体和工程地质灾害等对住宅的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人口规模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套内空间应能满足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满足人员在紧急事态时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隔声的要求. 3.1.9 住宅选材应避免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1.10 住宅应具有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等坠落伤人的措施. 3.1.11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2 居住区和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应选用经过认证或具有标识的合格设备与产品.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的改造、改建应与节能、防火改造同步进行.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住宅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朝向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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