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2-12-23
附件2: 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说明

一、工业用气.

指以天然气为生产燃料或原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它生产的用气.

二、供暖用气.指以天然气为燃料提供供暖服务的用气,包括使用锅炉、直燃机、模块、热泵等供暖设备的用户.

三、制冷用气.指使用天然气提供制冷服务的用气,包括使用锅炉、直燃机、热泵等设备制冷的用户.

四、热电联产用气.指由省级以上电网调度电量的天然气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热电冷三联供企业用气.

五、公共服务用气.指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公共设施服务、学校、医院、社会服务、批发零售贸易、宾馆、饭店、旅馆、餐饮等为城市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气.

六、压缩天然气.指压缩天然气母站售气价格和子站售气价格,零售车用气加气价格执行子站售气价格.

七、高等院校学生食堂和澡堂用气,执行民用气价标准.

八、其它用气.上述各类用气之外的其它各类用气,按照公共服务用气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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