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2-12-02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7)粤1971民初8803号 东莞市森创纸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森创纸品有限公司、黄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7)粤1971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森创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9823.57元及逾期利息(以89823.57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30厘计算)、律师费6000元.

二、被告黄金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32.03元(已由原告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森创纸品有限公司、黄金林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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