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9-01
郴教发〔2019〕3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 现将《郴州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教育局 2019年1月24日 郴州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28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18〕2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 学校 )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 学生 ).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理市直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运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校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运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学籍注册或学籍转接、学籍异动、问题学籍、学生关键信息变更等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并管理本校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

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班主任在学校统筹下负责本班学生的信息采集、数据校验等学籍管理工作,是班级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中小学生学籍归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股)管理,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学籍建立、学籍转接、学生转学等事项的办理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进行.学生和家长登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输入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学生的学籍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 凡当年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但延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儿童,均应依法组织其入学.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报到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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