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8-31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市政府令第[142]号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