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8-28

4、经验:在质监系统工作3年以上.

五、许可条件

(一)新申请的条件 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实信息无误,准予批准.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申请遗失补证,提供相关自我声明,经审批机关核实信息无误,准予批准.

(四)不予批准的条件 1.新申请、变更不满足

(一)、

(二)条款,未提拱变更证明材料,不予批准. 2.补证不满足条款

(三)要求,不予批准.

六、申请材料

(一)按台(套)新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要求 备注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2份 纸质 加盖公章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3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供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适用于锅炉)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注:

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按单位新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要求 备注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2份 纸质 加盖公章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3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适用于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适用于气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注:

1、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三)变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要求 改造变更 移装变更(行政区域内) 移装变更(跨行政区域内) 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 单位变更(产权单位办理) 更名变更 达到设计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1 使用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2份 纸质 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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