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8-27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按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 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对于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处置,属于房屋、电梯、锅炉、汽车及其它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拟处置资产清单,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再由经市财政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1.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2.技术鉴定机构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

(四)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以上或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五) 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市财政部门可最多两次批准下调拍卖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下调后仍无法拍出的,由产权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拍卖标的物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拍卖的标底价.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 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交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处置.

(六) 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六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2.调出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和《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一式六份;

3.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5.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2.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3.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4.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等;

4.上级部门、主管部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5.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申请文件;

2.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3.置换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4.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双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

8.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9.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 1.报废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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