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2-26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

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

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4%. 第十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10分钟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

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在1小时内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在24小时内提供正式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新建及已运行的并网运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对并网安全性评价提出的整改要求,并网发电厂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与电网企业参照《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

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3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根据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也可按同一电厂内接于同一母线且电价相同的机群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发电计划,对每台机组每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第秒钟的计划出力为: 其中,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取值为0~899.

(三)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四)机组在由电力调度机构AGC主站系统远方控制期间,如果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则超过调整时间后,机组按目标指令接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如果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的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则机组也按目标指令接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人工设点模式的调整时间为: 式中,调整时间(分钟);

Pobj为设点目标(MW);

PSi为设点时初始出力(MW);

为机组标准调节速率(MW/分钟),具体数值见附件2.

(五)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六)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电力调度机构EMS系统实时采集发电机出口电力,累加后得到机组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要求同一时段内实发电量与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单机容量100MW(不含100MW)以上的机组允许偏差为±2%,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机组,允许偏差为±3%.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

(七)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量不计入考核电量.

(八)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被指定以自动调节模式(除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外)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的AGC系统直接控制,以人工设点方式进行出力调整,在规定的调整时间内.

3、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频(ACE曲线)、调峰和调压等满足电网安全需要的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4、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5、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

6、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小时之内;

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

7、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8、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0、机组AGC退出或控制模式发生变化时,结合机组出力与下一个点的发电计划,根据机组调整速率进行相应的发电计划免考.

11、机组大修开始直至并网后连续运行24小时免于发电计划考核. 第十八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并保证电网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当机组不能满足基本调峰要求时,按基本调峰考核(风电等清洁能源、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能力提供基本调峰),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的1%.

1、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式中: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MW);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2、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负荷高峰时段(9~12)、高峰时段(17~21)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该时段调度指令最高值,低谷时段(0~7)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该时段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式中:为当日调度指令出力最高值(MW);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MW);

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MW);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MW);

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有偿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有偿调峰考核.考核电量为: 式中,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MW);

为机组实际出力(MW);

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其含义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的时间范围;

为有偿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

(三)启停调峰机组未按计划时间并网或解列,应按非计划停运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并网运行的机组必须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分投入情况及性能两个方面,考核方法如下:

(一)投入情况考核

1、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用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发电厂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1(小时)* 式中: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月考核电量为: **10(小时)* 式中:为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二)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时,具体参数以电力调度机构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尚未实施参数上传的电厂暂以EMS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1)当某台机组并网运行时,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的一个积分期间,如果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贡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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