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12-20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冀财资〔2015〕25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2015年3月26日 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有效地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战略性整合重组、首发上市和整体上市、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分配、突出重点、尊重事实、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改革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或注入国有资本金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规划,在本办法确定的使用范围之内,确定改革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申请条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资金分配的具体意见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改革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分配意见的资金使用范围,根据绩效情况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符合改革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国有企业,申请使用改革专项资金,应由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省国资委.申请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使用改革专项资金的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项目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资金项目内容、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的政策依据、计算标准等资料;

(三)申请单位有关内部决策文件;

(四)省国资委审核文件或资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改革专项资金的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负责,并负责按规定用途全程监督和报告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申请单位收到改革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申请审批方案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方案实施或项目投资方案、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改革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机制.省国资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对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重点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革专项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项目组织、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改革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改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每年3月底前,申请单位应将本企业上年度使用改革专项资金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改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挪用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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