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2-20
目次前言II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经营管理资质要求

1 5 经营环境要求

2 前言为加强卖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萍、关利欣、王京刚、宋思源. 零售企业卖场安全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企业卖场的经营安全和经营环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超市、大型超市、便利店、百货店、专卖店、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商店、仓储会员店等有店铺的零售企业. 引用标准 下列规范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106-2004 零售业态分类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DB11/274-2005 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卖场 以店铺形式存在的,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场所. 经营资质 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必要证明文件等. 3.3 经营环境 影响卖场安全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各种因素的总称. 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4特种 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防火分区 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经营管理资质要求 4.1经营资质 4.1.1应有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4.1.2 应有卖场并具有相关法律文件证明. 4.1.3 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会计、财务制度. 4.1.4 卖场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1.5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4.1.6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卖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4.2 管理机构要求 4.2.1 卖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4.2.2 卖场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 4.2.3 卖场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4.2.4 卖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4.2.5 卖场在营业期间应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视,并做好巡视和整改记录. 4.2.6 卖场应安排值班警卫人员,并填写值班记录. 5经营环境要求 5.1设备、设施 5.1.1在用的设备、设施不应超负荷运转,应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保证其正常工作 5.1.2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各类设备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1.3 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5.1.4 按规定对配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5.1.5 特种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5.1.6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 装饰、 装修 5.2.1 卖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2.2 卖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2.3 卖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须采用不燃材料;

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库房应严格按防火标准进行设置和使用. 5.2.4 卖场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禁止拉临时电线.电气设备每年要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5.3 消防安全 5.3.1 卖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由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5.3.2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卖场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3.3 卖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采取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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