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12-19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航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法规〔2018〕28号2018年1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 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

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高速客船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 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 将第二款中的 12小时前 修改为 24小时前 .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 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

(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8年1月16日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目录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汕头港水域

第二章 惠州港沿海水域

第三章 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

第一节 珠江口水域

第二节 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

第四章 珠海高栏水域

第一节 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

第二节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

第五章 阳江海陵湾水域

第六章 茂名水东水域

第七章 湛江港水域

第一节 湾内港区水域

第二节 徐闻港区水域

第八章 韩江干流

第九章 榕江干流

第十章 东江干流 第十一章 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

第一节 东莞水道

第二节 东莞倒运海水道 第十二章 北江干流 第十三章 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

第一节 东平水道

第二节 顺德水道

第三节 容桂水道

第四节 陈村水道 第十四章 广州内河通航水域 第十五章 西江干流 第十六章 中山主要通航水域 第十七章 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

第一节 珠海马骝洲水道

第二节 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 第十八章 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 第十九章 河源新丰江库区 第二十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

第一节 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

第二节 报告

第三节 其他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关于海、河分界线,广州港适用《广州港口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他水域适用《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架空管线,应当保留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驶近狭窄、弯曲航段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七条 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遵守本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 第九条 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狭窄、弯曲航段;

(六)桥梁水域.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

(一)公布的航道、港池;

(二)桥梁水域;

(三)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叉河口水域;

(六)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

(七)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八)水下过河电缆和其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顶岸作业:

(一)叉河口水域;

(二)干、支流交汇水域;

(三)狭窄、弯曲航段. 第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加强了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鸣放雾号. 第十六条 自卸砂(石)船输送臂有伸缩功能的,在航行过程中,其输送臂应当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

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臂前端位置显示白色环照定光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开敞式船(艇)航行时,船上人员均应当穿着救生衣或者携带救生浮具. 第十八条 船舶在执行公务、实施抢险或者救助活动、为避免紧迫危险采取行动时,可不受本规定有关航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能见度不良条款的约束. 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在批准水域内可不受本规定有关禁止抛锚、拖锚、锚泊、顶岸作业条款的限制. 第十九条 船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 第二十条 分则的规定与总则相冲突的,适用分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汕头港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南澳大桥、厦深铁路榕江特大桥的桥梁水域和《汕头港总体规划(2012-2030年)》划定的港口水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汕头港内航道、汕头港口水域的内河航道,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二)在汕头港外航道、广澳港区航道、华能海门电厂航道,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汕头港外航道;

(二)汕头港内航道;

(三)广澳港区航道;

(四)华能海门电厂航道;

(五)榕江航道. 船舶通过南澳大桥、厦深铁路榕江特大桥桥梁水域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

(一)总长160米以上的船舶使用汕头港外航道时;

(二)总长170米以上的船舶使用广澳港区航道时;

(三)总长200米及上的船舶使用华能海门电厂航道时. 第二十五条 除因离泊需要外,船舶不得在德州水道掉头.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汕头港外航道赤屿灯桩与防砂堤堤头灯桩连线两侧各0.5海里的航段;

(二)汕头港外航道转向点A点(23°18.7′N/116°46.3′E)和B点(23°20.6′N/116°43.9′E)前后各0.5海里范围内;

(三)德州水道;

(四)广澳港区航道;

(五)华能海门电厂航道. 第二十七条 船舶使用汕头内湾、龟屿西锚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汕头内湾1号、2号锚地为船舶临时、应急锚地;

(二)汕头内湾3号至7号锚地供总长100米以下的船舶锚泊使用;

(三)汕头内湾13号锚地、龟屿西1号至5号锚地供总长120米以下船舶锚泊使用. 第二十八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在汕头港外航道、汕头港内航道、广澳港区航道、华能海门电厂航道及榕江航道内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1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不得进出港;

(二)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3000载重吨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未安装雷达设备的船舶不得进出港;

(三)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进出港. 船舶突遇前款规定的能见度不良情况,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驶离航道,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第二十九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在南澳大桥桥梁水域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1000载重吨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未安装雷达设备的船舶不得通过;

(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汕头港外航道 是指汕头港1号灯浮、2号灯浮至汕头港11号灯浮、12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二) 汕头港内航道 是指汕头港11号灯浮、12号灯浮至龟屿灯桩之间的航道;

(三) 广澳港区航道 是指广澳港1号灯浮、2号灯浮至广澳港9号灯浮、10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四) 华能海门电厂航道 是指华能海门电厂1号灯浮、2号灯浮至华能海门电厂11号灯浮、12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五) 榕江航道 是指从龟屿灯桩至榕南1号过河标之间的航道;

(六) 德州水道 是指汕头港尖石灯桩至海湾大桥之间的航道;

(七) 南澳大桥桥梁水域 是指南澳大桥主桥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引桥桥梁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第二章 惠州港沿海水域 第三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大鹏半岛海柴角和稔平半岛大星山角连线以内的惠州港沿海水域. 第三十二条 荃湾航道和东联航道,禁止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与他船会遇. 马鞭洲航道,禁止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与他船会遇. 碧甲平海电厂航道和东联公共事业码头航道,禁止船舶会遇. 前三款规定的航道,禁止船舶追越. 第三十三条 能见度不良时,在惠州港沿海水域内的船舶及设施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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