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12-18
石环评〔2019〕35号 石门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石门县鑫磊石材厂年生产60万吨碎石加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石门县鑫磊石材厂: 你厂《关于审批〈石门县鑫磊石材厂年生产60万吨碎石加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附送的《石门县鑫磊石材厂年生产60万吨碎石加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厂选址位于石门县新关镇松林峪村26组石门县鑫磊石材厂矿山采空区,系石门县鑫磊石材厂矿山开采配套项目.《石门县石门鑫磊石材厂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05年3月通过了我局批准,批准采石及加工生产规模为4万吨/a.项目于2015年12月停产至今,现拟扩大产能至年生产60万吨碎石.该项目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组成,占地面积约15000m2,总建筑面积6800 m2.其中:生产区占地面积5250 m2,布设石英砂岩碎石加工生产线、产品堆场1500 m

2、配电房50 m

2、道路280m.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3万元,占总投资的9.06%.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南省砂石骨料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石门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要求,根据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网上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的情况,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防治废气污染.石英砂岩加工生产线须配套负压收尘、布袋除尘器装置,破碎筛分、物料落料及堆存等区域应实行厂房全封闭,线上物料采用全封闭皮带运输,场地及道路应视天气情况适时洒水,产品运输车辆应遮盖、限制车速,通过采取以上等有效措施,抑制动力、风力起尘.颗粒物排放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机械设备用油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

(二)防治废水污染.作业场所须修建径流雨水收集沟、冲洗车辆轮胎平台和相匹配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的雨污水应优先回用于生产,富余外排雨污水排放不应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林地浇灌,不外排.

(三)防治噪声污染.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破碎、筛分设备配置消声、减振、隔振等设施,场地、道路植物绿化吸声,夜间不生产等有效降噪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防治固废污染.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及粘附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清运至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收集点.

(五)防治水土流失.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2]54号)的要求,狠抓落实,对裸露矿区进行生态恢复,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并对矿山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四、该项目竣工后,须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标准、要求,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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