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2-11
附件1 2018年度各地市责任主体单位 记分通知书数量统计表 签发 地区 建设 单位 勘察 单位 设计 单位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检测 单位 合计广州市

41 2

2 708

458 19

1230 韶关市

1 0

1 92

56 0

150 深圳市

20 1

2 860

293 4

1180 珠海市

7 0

1 309

247 0

564 汕头市

1 0

0 34

25 0

60 佛山市

16 1

0 321

223 6

567 江门市

1 0

0 113

59 0

173 湛江市

15 0

3 79

78 1

176 茂名市

5 3

3 106

91 0

208 肇庆市

3 0

0 110

42 0

155 惠州市

3 1

3 270

227 0

504 梅州市

3 0

0 51

27 0

81 汕尾市

12 6

6 75

70 4

173 河源市

4 0

0 147

87 1

239 阳江市

3 0

1 103

63 1

171 清远市

9 2

2 98

67 1

179 东莞市

19 3

0 89

162 1

274 中山市

3 0

1 172

100 1

277 潮州市

3 0

0 33

11 0

47 揭阳市

0 0

0 49

49 0

98 云浮市

10 0

0 102

94 0

206 合计

179 19

25 3921

2529 39

6712 附件2 2018年度各地市管理人员 记分通知书数量统计表 签发地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合计广州市

42 1

1 7

2912 1777

1947 550

7237 韶关市

0 3

7 15

174 127

103 52

481 深圳市

3 1

5 12

1719 1122

850 241

3953 珠海市

2 0

0 0

809 683

525 112

2131 汕头市

4 0

1 10

180 280

126 157

758 佛山市

11 0

0 4

1373 1415

827 264

3894 江门市

0 0

0 4

335 357

132 70

898 湛江市

6 0

4 23

222 190

177 118

740 茂名市

1 3

4 1

119 90

84 45

347 肇庆市

0 0

0 1

360 345

156 67

929 惠州市

2 1

2 2

501 319

259 176

1262 梅州市

1 0

0 16

105 110

80 82

394 汕尾市

4 7

5 23

112 83

89 92

415 河源市

5 0

0 6

226 289

139 136

801 阳江市

3 0

1 11

188 175

128 27

533 清远市

5 0

2 4

266 145

194 18

634 东莞市

17 3

0 2

445 619

109 28

1223 中山市

5 0

0 3

547 510

291 288

1644 潮州市

4 1

1 1

135 100

82 68

392 揭阳市

0 0

0 6

127 160

76 93

462 云浮市

7 0

2 2

196 227

149 122

705 合计

122 20

35 153

11051 9123

6523 2806

29833 附件3 2018年度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动态记分次数较多条目统计汇总表 责任单位记分较多条目 表-1 责任单位 条文代码 被记次数 内容 建设单位 JS10-6

50 未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JS5-3

24 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JS10-4

23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或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要求的 JS10-5

22 未办理设计文件审查或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的 JS10-8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未重新按有关规定审查的 JS3-1

10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发证机关报告;

或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 JS3-2

10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每项) JS5-1

6 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入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JS10-7

5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按规定提出设计方案;

或没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JS5-2

5 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 勘查单位 KC3-3

12 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KC5-2

4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设计单位 SJ5-3

14 未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SJ3-2

3 未参加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

未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SJ10-2

3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的 施工企业 SG5-6

1069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SG3-7

940 未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SG5-19

651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四口 , 五临边 防护存在安全隐患较多,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和整改消除隐患的 SG5-18

26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SG5-10

232 未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或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的 SG3-11

167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操作资格证书的 SG5-1

159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SG10-3

152 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未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或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SG5-17

149 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SG5-16

131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建筑起重设备资料管理未实行 一机一档 ,缺失维修、保养记录的 监理企业 JL3-1

1070 未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或对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未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的 JL3-4

545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JL5-1

496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 JL5-2

199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未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 JL10-2

156 未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总监、专业监理及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的 JL5-7

156 对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的 JL5-8

121 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JL3-2

90 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 JL3-3

8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JL10-4

80 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检测单位 JC5-2

23 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JC3-1

7 未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上传检测信息的 JC5-3

5 未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责任人员记分较多条目 表-2 责任人员类型 条文代码 被记次数 内容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JSXM10-4

51 未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JSXM10-3

1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未重新按有关规定审查的 JSXM5-2

11 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 JSXM3-1

9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每项) JSXM5-3

9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协调组织制订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JSXM3-2

8 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组织技术论证,未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的 JSXM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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