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22-12-1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 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爱(曾用名黄某弟),男,1983年6月16日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集县永固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曾用名雷某明),男,1968年8月10日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绥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艳(绰号 四婆 ),女,1979年6月1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方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浩宇,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5月30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华,男,1975年10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柱(绰号 文仔 ),男,1987年8月29日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永固镇.因本案于2013年7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绰号 十二 ),男,1982年7月10日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怀集县永固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某平,男,1982年8月19日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川区钱塘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某峰,男,1984年4月15日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万载县三兴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植某聪(曾用名植某金),男,1985年12月25日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怀集县永固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盛,男,1980年7月12日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山县小江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飞(曾用名黄某石),男,1977年10月2日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集县永固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庞某昌(绰号 阿四 ),男,1964年10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废旧金属收购人员,住博白县龙潭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泉(绰号 阿瘦 ),男,1969年9月5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候某川,男,1984年6月6日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谭某超(曾用名谭某昌),男,1980年11月29日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仁寿县富加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蒲某明(曾用名蒲某儿),男,1984年12月29日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山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波,男,1984年10月11日生于广东省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连州市东陂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冼某初(绰号 傻鸡 ),男,1963年3月18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严某林,男,1972年5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灵山县佛子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爱、雷某、黄某艳、王某、张某华、黄某柱、梁某、唐某平、韩某峰、植某聪、李某盛、黄某飞、庞某昌、张某泉、候某川、谭某超、蒲某明、黄某波、冼某初、严某林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爱、雷某、黄某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爱伙同雷某、黄某艳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乡某工业区某有限公司的工厂车间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 富贵三公大吃小 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该赌场参赌的赌客累计超过120人.被告人黄某爱、雷某、黄某艳为该赌场的股东,并招募被告人王某等人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王某、梁某、张某华、黄某柱在赌场内负责派牌,被告人唐某平、韩某峰、植某聪、李某盛、黄某飞负责驾驶汽车为赌场接送赌客,被告人庞某昌、张某泉负责为赌场介绍赌客,被告人候某川、谭某超、蒲某明、黄某波、冼某初、严某林为赌场看风.2013年4月18日18时许,民警在上述赌场内以及附近抓获了被告人黄某爱、雷某、黄某艳、王某、梁某、张某华、唐某平、韩某峰、植某聪、李某盛、黄某飞、庞某昌、张某泉、候某川、谭某超、蒲某明、黄某波、冼某初、严某林以及参赌的赌客,并当场缴获了赌资、赌具及其他作案工具等.同年7月15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云路某宾馆260房内抓获了被告人黄某柱. 上述事实有证人曾某明、李某、吕某钊、张某成、周某均、廖某、韦某春、张某华、黄某勇、黄某龙、李某林、覃某艳、叶某珍、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丽、黄某汉、黄某灿、叶某芳、陈某凤、李某明、刘某市、张某胜、汤某、刘某莲、梅某、谢某妹、温某旺、刘某、伍某芝、梁某盛、陆某刚、庞某钜、周某华、罗某勇、周某红、付某平、梁某华、韦某伶、谢某初、曹某平、黄某龙、杜某权、李某芳、黄某雄、伍某梅、谢某波、梁某忠、夏某杰、陈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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