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2-02
****同意永安市华丰竹业有限公司竹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在永安市西洋镇福庄村1-1号建设,建设规模:年生产竹香芯500吨、竹地板2000万条、重竹2000吨.

项目应认真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经我局各科室会审,批复如下:

1、锅炉除尘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炭化废水一并排入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外排废水须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

2、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

锅炉必须以生物质为燃料,并安装有效除尘设施,外排废气须符合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4标准.抛光及精刨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按环评要求建设除尘设施,外排废气须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食堂油烟须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

3、须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须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5、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50米.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承诺要求,做好项目周边土地利用及规划控制工作,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商业、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6、本项目污染排放总量须控制在:烟(粉)尘≤1.935t/a、二氧化硫≤2.666t/a、氮氧化物≤3.998t/a、化学需氧量≤0.194t/a、氨氮≤0.029t/a、悬浮物≤0.136t/a、五日生化需氧量≤0.039t/a.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3号)及《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保简政放权服务绿色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环审[2017]8号)的要求,该扩建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的排放量应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并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7、依法自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8、我局委托永安市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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