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2-02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19〕1号 被处罚个人:单东飞 经营者名称:大渡口区双山美食园酒店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YU2YR3D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单东飞经营的大渡口区双山美食园酒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2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大渡口区双山美食园酒店在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大型餐饮经营.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烤羊作业区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10月23日《现场勘验笔录》. 2.2018年10月23日《现场视听资料》. 3.2018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单东飞经营的大渡口区双山美食园酒店烤羊作业区存在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户外的环境违法行为.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众信息网上提取的企业信息. 证据4-5证明单东飞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法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12月24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18〕8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单东飞在告知期限内提交了《羊大队整改说明》,未提出听证申请.《羊大队整改说明》称:现有羊大队烤全羊于2018年1月份因经营不善倒闭,已撤离双山.该店于2018年10月接手经营,期间因生意不佳,多次停业.被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加装油烟净化器后,该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完成了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并正常使用.该店烤羊炉属于无烟烤羊炉设置.该店接手经营时间不长,整改非常积极且按期完成了整改.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单东飞在经营大渡口区双山美食园酒店活动中,未对经营活动中烤全羊区域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单位积极整改,依法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决定对单东飞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

电话:023-61510902.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

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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