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1-29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 (2017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蚕种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商品小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本指南. 第三条 申请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5年以上;

年生产1万张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40亩以上,单批每饲养1张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15 m2以上、贮叶室2.5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

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等条件(附件1);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具有农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5年以上;

年生产1万张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20亩以上;

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等条件(附件2);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应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技术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5年以上;

具有浸酸室150m2以上,晾种室200m2以上,蚕种保护室50m2以上,每冷藏10万张应具有冷藏库房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桑园或原蚕饲育基地情况说明,提供原蚕基地地点、农户数、桑园面积、蚕房面积、批原种饲养量、消毒池数量、蚕沙池数量等内容;

(四)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近3年从业简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

(六)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七)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具有蚕种保藏(催青)室20 m2以上,温湿度控制设备1套等条件,具体见(附件4);

从业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接受县级以上相关技术部门举办的蚕业技术培训;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5);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五)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接受蚕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五条 蚕种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延续换发新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本指南第

三、四条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换证审批手续. 第六条 蚕种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如有变更事项的,由申请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事项应提交下材料:

(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申请表或蚕种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

6、附件7);

(二)变更事项的法定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原蚕种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的条件变化和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半年度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率低于85%的蚕种生产单位应停产整顿.经整改,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蚕种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证:

(一)专职技术人员人数与实际不符或长期不在岗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蚕种的;

(三)连续两次半年度蚕种母蛾检疫合格率低于85%或成品卵监督检疫微粒子病病卵率指标连续3次不合格的. 第八条 申请蚕品种审定的,申请人应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品种试验申请,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蚕种进行品种试验.蚕品种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向自治区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申请审定,由自治区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品种审定证书;

审定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蚕品种审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品种试验申请表》(附件8);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申请书》(附件9). 第九条 申请蚕新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确认的,申请人应向试养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试养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蚕种进行品种试验;

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蚕品种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向自治区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申请评审确认,自治区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评审确认通过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蚕品种区域适应性确认证书;

评审确认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引进自治区外蚕新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确认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试验申请表(附件10);

(二)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评审确认申请表(附件11);

(三)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蚕品种中间试验每季不得超过一千张.按照广西气候特点, 2―5月饲养为春(季)蚕,6―8月饲养为夏(季)蚕,9―11月饲养为秋(季)蚕. 第十一条 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和境外交换蚕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蚕遗传资源境外交换(出口)初审表》(附件12).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一代杂交蚕种的,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文书并报农业部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出口一代杂交蚕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申请表(附件13);

(二)出口一代杂交蚕种的合同或协议书;

(三)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出口蚕品种介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母蛾检疫报告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发生蚕种、商品小蚕质量纠纷的,由当事人向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蚕种、商品小蚕质量纠纷鉴定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相关专家、蚕种使用方、销售方、生产方等组成现场评估和样本抽取工作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评估取证. 现场评估抽样后,按照法定程序封存后将抽取样本送自治区级以上具有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蚕种、商品小蚕质量纠纷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评估情况和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事故责任界定. 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当事人并主持协商解决蚕种、商品小蚕质量纠纷事宜,协商未果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行政执法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 申请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 2. 申请蚕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设施及设备条件 3.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条件 5.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6.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申请表 7. 蚕种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申请表 8.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品种试验申请表 9.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申请书 10. 蚕品种区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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