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11-28
前言本标准4.

1条与4.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和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包头铝业有限公司、XXX、XXX、XXX.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XX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 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生产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生产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881 工业硅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和GB/T 127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现有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定值应不大于3500kgce/t. 4.2 新建工业硅企业(系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新建工业硅企业(系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应不大于3200kgce/t. 4.3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应不大于3000kgce/t.

5 工业硅产品能耗计算原则、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 5.1计算原则 5.1.1 企业生产的能源消耗 企业消耗的能源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如电力、热力、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耗能工质(水、氧气、压缩空气等)和余热资源,包括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计量供应(包括外销)中的损耗,不包括生活用能、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企业生活用能量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的用能量.不包括车间、管理部门的照明、取暖、降温、洗澡等用能. 5.1.2 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消耗能源量 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有三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能源量-企业外销能源量-企业基建项目耗能量-企业生活用能量―期末库存能源量 方法二: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企业诸产品工艺能耗量+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量+企业内部能源转换损失量 方法三: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企业诸产品综合能耗量之和. 5.1.3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GB 17167的规定. 5.1.4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的原则及计量单位 5.1.4.1 单位产品能耗用千克标准煤(kgce)或吨标准煤(tce)表示,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兆焦称为1千克标准煤. 5.1.4.2 企业消耗的煤炭、焦炭、燃料油、煤气等外购能源的折算系数,应按国家规定的测定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测定,按实测值换算为标准煤;

不能实测的,应按能源供应部门提供的低(位)发热量进行换算;

在上述条件均不具备时,可用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折算系数换算为标准煤(参见附录A). 5.1.4.3 电力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折算系数换算(参见附录A). 5.1.4.4 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电力除外)及耗能工质按相应的等价热值折算(参见附录B),进入产品能耗中. 5.1.4.5 能源及耗能工质实物消耗量计算单位: 煤、焦炭、重油:单位为千克(kg)、吨(t)、万吨(104t);

电:单位为千瓦时(kW・h)、万千瓦时(104kW・h);

煤气、天然气、压缩空气、氧气:单位为立方米(m3)、万立方米(104m3);

蒸汽:单位为千克(kg)、吨(t);

水:单位为吨(t)、万吨(104t). 5.1.5 余热资源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重复计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

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以正常消耗计入;

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如是未扣除回收余热的能耗指标,应标明"未扣余热发电"、"含余热发电"、"未扣回收余热"等字样. 5.2 计算范围 5.2.1 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包括冶炼生产系统能耗和辅助生产系统能耗,扣除生产过程回收利用并外供的二次能源量. 冶炼生产系统能耗包括生产系统冶炼电耗(含炉料加热、维持炉况的冶炼、烘炉电、洗炉电、动力电、照明电),矿石还原的碳质还原剂(石油焦、煤、疏松剂等)和耗能工质(水、气等)消耗的能源量. 辅助生产系统能耗包括原料准备、输送、浇注、精整、环保设施(环保设施用电是在企业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统计)、循环水系统及物料与工业硅运输的动力消耗. 5.2.2 产品产量以精整后的入库的成品计量. 5.3 工业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工业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按公式(1)计算: 1) 式中: ESi――工业硅产品单位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e1――生产系统的冶炼电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2――碳质还原剂消耗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3――耗能工质消耗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4――辅助生产系统的动力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5――二次能源回收并外供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PSi――合格工业硅产量,单位为吨(t).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企业应建立节能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业硅企业的各生产工序能耗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6.1.2 企业应按要求建立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能耗计算和统计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6.1.3 企业应根据GB 17167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6.2 节能技术管理 6.2.1 工业硅企业应配备余热回收等节能设备,最大限度地对生产过程中可回收的能源进行利用. 6.2.2 工业硅企业应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率. 6.2.3 工业硅企业应合理组织生产,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生产能力,延长生产周期. 6.2.4 工业硅企业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利用现有技术,合理利用再生资源.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参考折标煤系数 表A.1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折标煤系数 能源折标煤系数及单位 品种 平均低位发热量 系数 单位 原煤

20908 KJ/kg(5000kcal/kg) 0.7143 kgce/kg 洗精煤

26344 KJ/kg(6300 kcal/kg) 0.900 kgce/kg 重油

41816 KJ/kg(10000kcal/kg) 1.4286 kgce/kg 柴油

42652 KJ/kg(10200kcal/kg) 1.4571 kgce/kg 汽油

43070 KJ/kg(10300kcal/kg) 1.4714 kgce/kg 焦炭

28435 KJ/kg(6800kcal/kg)(灰分13.5%) 0.9714 kgce/kg 液化石油气

50179 KJ/kg(12000kcal/kg) 1.7143 kgce/kg 电力(当量值)

3600 KJ/kwh(860 kcal/ kwh ) 0.1229 kgce/(kwh) 热力 ---- 0.03412 kgce/MJ 煤气 1250*4.186 8KJ/m3 1.786 tce/104m3 天然气

38931 KJ/m3(9310 kcal/m3) 1.3300 tce/103m3 无烟煤

25090 kJ/kg 0.8571 kgce/kg 石墨

32000 kJ/kg 1.0932 kgce/kg 石油焦 1.000 kgce/kg 燃料油

41816 kJ/kg 1.4286 kgce/kg 注1:蒸汽折标煤系数按热值计. 注2:部分品种仍采用"万"为计量单位. 注3:本附录折标煤系数如遇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能耗等级指标则应另行规定.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参考值 表B.1 常用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序号 名称 单位 能源等价值 备注 热值MJ(兆焦) 折标煤 kgce(千克标煤)

1 液体 新鲜水 吨7.5350 0.2571 指尚未使用过的自来水,按平均耗电计算

2 软化水 吨14.2347 0.4857

3 气体 压缩空气 立方米 1.1723 0.0400

4 二氧化碳 立方米 6.2806 0.2143

5 氧气 立方米 11.7230 0.4000

6 氮气 立方米 11.7230 0.4000 当副产品时

7 19.6771 0.6714 当主产品时

8 固体 乙炔 立方米 243.6722 8.3143 按耗电石计算 电石 千克 60.9188 2.0786 按平均耗焦炭、电等计算 注:本附录中的能源等价值如有变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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