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1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2号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广丰达塑料制品加工厂(经营者:何应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加工,于2014年3月20日投入生产.

当事人在优联工业区西北面一栋四层厂房,在第四层设置了生产设备:真空镀膜机组1套、冷却塔1台、自动喷涂线1条、手动喷涂线2条、往复线1条、UV光固机1台以及生产辅助设备一批,原辅材料:油漆、铝等;

主要工艺流程:胚件→装配→除尘→喷底漆→真空镀膜→喷涂面漆→UV光固化→包装→出厂.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涂料桶、废活性炭、废漆渣、废碱液、废UV灯管. 2018年8月10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废物油漆桶(16只、每只1kg、共16kg)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的场所安全分类存放随处堆放在厂房内.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33号),同月19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

1、因为油漆桶是生产过程员工留下来调配颜色正常周转用的,这个桶是很干净的,因为该公司订购的油漆是用180公斤大铁桶装的,留下来分装用的,通过这次检查已经要求员工以后所有不用的废桶必须清理到危险废危房分开存放,并且用废危标签标识清楚;

2、危险废物房已按大岗环保所工作人员指导下已建好分类存放危险废物区,现在的危险废物已经分类存放,并标识清楚;

3、以后在生产过程中和清理危险废物时一定按环保危险废物操作规范操作,该公司属于小工厂,因为今年订单很少,客户货物很难收,员工只有6-7个人,工资都压了几个月,希望本局给该公司一次改正错误机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整改,可酌情从轻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广丰达塑料制品加工厂(经营者:何应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广丰达塑料制品加工厂(经营者:何应绍)罚款4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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